第三十五章画讼(上)(2 / 2)
衙役把契书呈交卢导,契书以白麻纸写成,卢导展开一看,内容详实,如下:
天祐二年二月河南县百姓薛昉卖舍契
履道坊西门伊水渠畔房子一口并屋木,方圆十七亩,有居室、竹木、池馆。北至郭保保,西至孟万钧,南至冯援,东至陆大鸿。从天祐二年二月二十三日,河南府河南县百姓薛昉因缺少粮用,遂将履道坊居宅出卖与长安百姓萧娘,断作舍价,每地壹尺,断物壹石贰斗,合计肆拾石捌斗,其舍及物当日交相分付讫,更无悬欠,一定已后,不许休悔。恐人无信,立此为契,用作后凭。
出卖舍主薛昉(押)
同院人
郭保保(押)
同院人
冯援(押)
见人
罗子衡(涯)
见人
罗贵子(押)
“契书在此,告人薛昉还有何话说?”
“明府明鉴,薛某略知大唐律例,唐律杂律中规定‘诸于他人地内得宿藏物,隐而不送者,计应合还主之分,坐赃论,罪徒一年半。’”
“被告者萧娘有何话说?”
“请问明府,唐律中所言‘诸于他人地内’,作何解释?”
“自然是宅地属于他人,而非为己所有。”
“这就是了,妾有契书在手,契书中明言自天祐二年二月二十三日,此宅归妾所有,既是自家宅院,自然不能以坐赃论处,不知明府意下如何?”
卢导点点头,道:“有理!”
薛昉不服气,继续说:“明府明鉴,小民卖宅时,并不知道屋梁之上有《香山九老图》,某卖的是居宅,而不是图画,按照契书,居宅自然归被告萧娘所有,但《香山九老图》,不在契书所限之内,被告理当奉还。”
卢导点点头,道:“告人薛昉所言亦言之在理。这宿藏之物,可是《香山九老图》?”
“正是。”薛昉回答。
“被告者萧娘可否将证物呈上?”
萧娘在袖口里掏出一张一尺见方的画筒,道:“本来这画极其珍贵,不便轻易示人,不过明府办案,妾愿取出以示明府。”
卢导命人取过这幅图画,徐徐展开,只见这幅画的画面古香古色,看来是有年头了,画中画着九位老人,有下棋的,有沉思的,有看书的,姿态各异,仙风道骨。在画的留白处还有一段跋,看来是出自白居易的手笔。虽然他对画没有特别钟爱,但谁教此画与白居易有关呢?竟也有些爱不释手。